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生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生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生瑤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應予更正)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王生瑤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共參罪,各處拘役伍拾伍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23日晚間11時許│1、100年9月18日晚間7時5││││分許。││││2、100年10月3日下午2時許││││。││││3、100年10月3日晚間7時許││││。│├───────┼────────────┼────────────┤│偵查(自訴)│金門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17│金門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22││機關年度案號│號│號│├─┬─────┼────────────┼────────────┤│最│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城簡字第63號│100年度城簡字第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7日│100年12月21日│├─┼─────┼────────────┼────────────┤│確│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城簡字第63號│100年度城簡字第81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4日│10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