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佳鴛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亞寧
劉玉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4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3,661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羅惠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