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林佳呈 被告 楊乙芯
黃建智 汪成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易字第6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起訴為要件,若無刑事訴訟起訴即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符合法定程式;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原告對被告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就原告遭詐騙之部分,檢察官僅起訴被告郭玉龍、林宏達,被告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等人未經起訴,被告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等人並無刑事訴訟繫屬,依照首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應以不合法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玫琪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係依據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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