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藍友隆┌────────────────────────────────────────────────────┐│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宜蘭縣羅東鎮農會│94年8月31日│63,000元│FA0000000││││││││││├─┼─────────┼─────────┼─────────┼────────┼────────┼──┤│2│甲○○│宜蘭縣羅東鎮農會│94年8月31日│77,000元│FA0000000││││││││││├─┼─────────┼─────────┼─────────┼────────┼────────┼──┤│3│甲○○│宜蘭縣羅東鎮農會│94年9月15日│150,000元│FA0000000││││││││││├─┼─────────┼─────────┼─────────┼────────┼────────┼──┤│4│甲○○│宜蘭縣羅東鎮農會│94年8月19日│110,000元│FA0000000││││││││││├─┼─────────┼─────────┼─────────┼────────┼────────┼──┤│5│甲○○│宜蘭縣羅東鎮農會│94年7月13日│90,000元│FA0000000││││││││││├─┼─────────┼─────────┼─────────┼────────┼────────┼──┤│6│甲○○│宜蘭縣羅東鎮農會│94年8月31日│8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