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琪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琪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蘇琪羽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編號3所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編號4所示為詐欺取財罪、編號5所示為侵占罪,均屬故意犯罪,且部分罪質不盡相同,又各罪犯罪時間分別於102年、105年、106年及109年間,有相當區隔,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曾定過應執行刑比例及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就檢察官本案聲請並無表示意見等情,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附表:受刑人蘇琪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7日106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59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5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4日109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4日110年1月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346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已執畢,執行時檢察官應扣除)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346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已執畢,執行時檢察官應扣除)附表:受刑人蘇琪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0日109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59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字第3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110年度易字第2104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4日111年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110年度易字第210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4日111年5月1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346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已執畢,執行時檢察官應扣除)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346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已執畢,執行時檢察官應扣除)附表:受刑人蘇琪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795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79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