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2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駿凱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894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審判程序審理(111年度易字第233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駿凱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至第2行所載「賴駿凱與 韓恩惠 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之記載,應補充為「賴駿凱與韓恩惠現為夫妻,且曾同居在臺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6居所,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及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賴駿凱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稱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告訴人韓恩惠之同居夫妻(現因保護令緣故,故未同居),業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332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33頁】,且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9-10頁),是被告與告訴人現為配偶及曾有同居關係,其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及第2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堪以認定。是核被告賴駿凱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被告本案所為係犯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僅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予以論罪科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細故發生爭
執,竟不思循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率爾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頸部瘀青、左上臂瘀青、雙側手腕瘀青、右側小腿瘀青等傷勢,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已見悔意,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徵得諒解,兼衡被告過去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1頁),素行良好,暨其學歷、經歷及經濟生活狀況(詳如本院卷第33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6894號被告賴駿凱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駿凱與韓恩惠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112年3月29日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6住處,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賴駿凱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韓恩惠,致韓恩惠因此受有頸部瘀青、左上臂瘀青、雙側手腕瘀青、右側小腿瘀青等傷害。
二、案經韓恩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賴駿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出手傷害告訴人之事實。2告訴人韓恩惠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證明被告涉有上開傷害犯行之事實。3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傷勢照片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檢察官吳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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