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沛汝廖芝宸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莊俊成

莊淑里

莊淑芬

莊淑悅

莊淑華

陳芊卉

陳芊如

陳芊丰

尤亮智 律師即 莊俊煌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俊成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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