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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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士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衍鋒 律師(即 黃仁明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仁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促 字第 3662 號裁定(111.03.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北簡 字第 5635 號(111.05.3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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