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2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明楷企業行即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訴外人 張宗慶 任職被告處,而張宗慶
與原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11
0310號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在案,詎被告未依執行命令
扣薪,爰起訴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被告所不爭執
,復有勞工保險局98年4月13日函、扣繳憑單、勞工保險退
保申請表附卷及本院調閱97年度司執字第110310號案卷核屬
相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
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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