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雲林縣林內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零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佰玖拾玖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叁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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