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王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