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告 莊志明

莊淑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 律師

被告 莊詩瑩

莊鎧杰

莊朝富

莊詠晴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56,1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

【附表】

編號

土地

原告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1/6

1/3×1,467㎡×15,800元=7,726,2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1/6

1/3×1,309㎡×5,900元=2,574,367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1/6

1/3×1,529㎡×5,900元=3,007,033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1/6

1/3×1,521㎡×5,900元=2,991,30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1/6

1/3×1,912㎡×5,900元=3,760,267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1/6

1/3×735㎡×10,600元=2,597,000元

合計

22,656,167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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