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簡字第6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岡簡字第68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18日上午10時41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胡樂寧
  通 譯 林秀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交
易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樂寧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胡樂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