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旭彬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旭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旭彬前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51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0年9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