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劉璦嘉 被告 陳炳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陳嘉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