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昀亮選任辯護人葉力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即代號AW000-H112144號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已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A女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43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