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849號聲請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相對人 巫青 𣔄相對人 黃梅 相對人 江啟文 相對人 黃育達 相對人 陳玫妗 相對人 王鳳娟 相對人 陳志源 相對人 游秋美 相對人 王秋福 相對人 嚴謹 生相對人 楊江麗玉 相對人 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621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分別依該判決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及相對人王秋福、 嚴謹生 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已告確定;相對人巫青𣔄、黃梅、江啟文、黃育達、陳玫妗、王鳳娟、陳志源、游秋美、楊江麗玉、陳秀枝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相對人巫青𣔄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業已確定,另相對人黃梅、江啟文、黃育達、陳玫妗、王鳳娟、陳志源、游秋美、楊江麗玉、陳秀枝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按該判決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三、本院前於民國106年9月18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仍未提出,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07,552元│聲請人支出│├────────┼─────────┼───────┤│第一審鑑定費│28,450元│聲請人支出│├────────┼─────────┼───────┤│合計│736,002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後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附表:
┌─┬────┬─────┬─────────┐│編│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應負擔金額││號││擔比例│(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巫青𣔄│21/1000│15,456元│├─┼────┼─────┼─────────┤│2│黃梅│18/1000│13,248元│├─┼────┼─────┼─────────┤│3│游秋美│47/1000│34,592元│├─┼────┼─────┼─────────┤│4│江啟文│38/1000│27,968元│├─┼────┼─────┼─────────┤│5│黃育達│28/1000│20,608元│├─┼────┼─────┼─────────┤│6│陳玫妗│17/1000│12,512元│├─┼────┼─────┼─────────┤│7│王鳳娟│25/1000│18,400元│├─┼────┼─────┼─────────┤│8│陳志源│59/1000│43,424元│├─┼────┼─────┼─────────┤│10│王秋福│25/1000│18,400元│├─┼────┼─────┼─────────┤│11│嚴謹生│51/1000│37,536元│├─┼────┼─────┼─────────┤│12│楊江麗玉│30/1000│22,080元│├─┼────┼─────┼─────────┤│13│陳秀枝│27/1000│19,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