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96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告 符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楊家蓉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1

2萬1047元

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1萬9818元

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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