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01號
原 告 高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車董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八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
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八日內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
。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
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
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
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因財產權而起訴,
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2項、第119
條第1項、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2日以民事代位債務人提起遺產
分割起訴狀提起本件訴訟,狀內僅載明被告為車董、 林烽詮
、 林豐雲 、 車秀珠 、 林娘 即 車秀玲 、 林車秀蘭 、 林冠妤 、車
涔瑜及 林可欣 ,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標的為花蓮縣○○鄉○
○村000鄰○○000號不動產,並未記載訴之聲明,亦未載明
被繼承人為何人?全部遺產清單為何?分割方案為何?故原
告本件訴之聲明經核並不特定,且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亦未
繳納裁判費,又其中被告林可欣亦已死亡,顯有違上開規定
, 爰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重新補正起訴狀
到院,載明並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相對應之繕本份數,逾期未補正,即依前開規定駁回原告之
訴。
三、另原告聲請調閱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請自行向地政機關申
請後陳報本院。
四、因逢疫情高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全國疫情升級為第
三級警戒至110年5月28日止。是若疫情因素,原告難以於
本院主文所示之期間補正完成,請儘速致電告知本院書記官
(良股),附此敘明。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美雪
附表:
一、請於起訴狀內補正:
(一)本件被繼承人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及相關年籍資料、
繼承系統表及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上開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相關年籍
資料等,及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林可欣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全體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相關年籍資料等,及提
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向管轄國稅局申請上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如有,並應
申請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並重新更正本件訴之聲明
(訴之聲明中,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包括「全部尚未分割
之遺產」,並應載明分割方式為何),提出起訴狀正本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相對應份數起訴狀繕本到院。另原告並應
在更正後起訴狀載明請求權基礎為何。
(五)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後,應自行計算代位原告之債務人所得
分割財產利益為何,作為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花蓮縣○○鄉○○村000鄰○○000號不動產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及歷次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勿
遮掩,請向地政機關申請)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