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潘來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來圓於民國94年0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5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37,937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