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告 游淑阮 (即 李福清 之繼承人)
李彥震 (即李福清之繼承人) 李雅智 (即李福清之繼承人) 李元展 (即李福清之繼承人)被告 李錦貴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游淑阮、李彥震、李雅智、李元展為李福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李福清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7年1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包含游淑阮、李彥震、李雅智、李元展等4人,有卷附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108年1月22日北市投戶資字第1086000716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謄本共3份可資參照,是本件自應由游淑阮等4人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游淑阮、李彥震、李雅智、李元展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
法官絲鈺雲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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