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 徐仁華 非訟代理人 陳鴻文 上列聲請人徐仁華因與相對人 陳擇浪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徐仁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中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受讓案外人 翁克芳 對相對人陳擇浪之抵押權及債權,是否曾經通知本件相對人?若有,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文件。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債權人仍登記為翁克芳,聲請人是否已變更為抵押權人,請提出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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