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76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12樓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3、5、8、12樓債務人 孫慧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計收叁佰元,逾期連續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逾期連續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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