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 潘文鋒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林奇賢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雖以本件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由,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然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建物外牆之廣告招牌、冷氣室外機及騎樓樑柱之裝潢建材等,並非不能核定價額,故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具狀陳報請求被告拆除廣告招牌、冷氣室外機、裝潢建材所需之費用若干?並應提出委託具有拆除專業之廠商就上開拆除工程所出具之估價單或預算書(請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
(二)原告應以上開查報之拆除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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