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未成年子女丙○○、乙○○之戶籍地雖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惟其實際住所地為新北市土城區,此有聲請人所提卷附之陳報狀在卷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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