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84號
債權人 李孟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英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按將來給付之請求,不得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件債權係約定分期給付,故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如有加速條款之約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釋明請求年息為百分之六依據為何(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12月18日之依據。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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