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辰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被告姜辰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以作為證據,為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應宣告沒收銷毀。至送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吸食過之菸頭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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