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