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張玉樹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被告 林明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12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金玫法官楊捷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