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三三九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參拾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