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3號聲請人 曾鈺媚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曾鈺媚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57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光和作用診所在職證明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3,000元,共清償八年即96期,總清償金額為1,248,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曾鈺媚自民國(下同)98年10月起迄今任職光和作用診所櫃台人員,其主張每月固定可領得月薪有28,000元,並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光和作用診所在職證明在卷可佐;查債務人所提出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其98年10月薪資28,185元、98年11月薪資22,000元、98年12月薪資24,703元、99年1月薪資29,645元、99年2月薪資27,955元,平均每月所得薪資為26,425元,尚低於債務人主張之每月28,000元之薪資,復以債務人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9年4月29日就更生方案詢問時稱:「我的薪資是以時薪計算,工作時數如果比較長的話,薪水就會比較多」、「排班都是由院長幫我們排的」,可知債務人每月薪資高則可至29,645元、低則僅有22,000元。
(二)債務人所提出之每月必要支出中,各項支出明細(膳食費用6,000元、分攤家中關於房屋貸款支出5,000元、交通費1,600元、其餘分攤家中水電、瓦斯費用、及個人電信費用、緊急醫療支出等2,400元),總計15,000元尚稱合理;債權人有主張分攤房屋貸款支出每月5,000元過高,惟如債務人未與家人同住而另外在外租屋而居,關於房屋支出每月5,000元亦稱合理。
(三)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1,248,000元,佔本院編造之債權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2,514,837元之49.625%;惟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除清償成數得列入考量外,尚應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及其他一切客觀情事綜合觀察,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雖非百分之百清償所有債務,惟其清償總額已佔本金總額1,681,470元之74.22%,且雖債務人主張每月平均薪資可達28,000元,惟就薪資轉帳明細可見,債務人之每月收入較低時每月僅領有22,000元之收入,則扣除每月提出之13,000元以履行更生方案,當月則僅餘9,000元可供其支付生活必要開支,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3號債務人曾鈺媚更生方案暨計算分配表┌─────────────────────────────────────┐│壹、更生方案內容│├─────────────────────────────────────┤│1、聲請人即債務人曾鈺媚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年內償還,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13,000元,總共清償96期,合計清償││1,248,000元。清償期逾6年之必要情事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延長清償期間,││提高清償成數。││2、清償方式:債務人於每期(即每月)之10日前,將每期應清償之金額,按已確定││債權表中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貳、更生方案履行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應清償總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以更生方│第1-95期(以│第96期(以應│││││案清償總額│每期還款金額│清償總額債權│││││乘以債權比│13,000元乘以│總額扣除前95│││││例)│債權比例)│期已清償數額│││││││計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股份有限公司│367,126│182,188│1,898│1,878│├──┼────────┼─────┼─────┼──────┼──────┤││台新資產管理股份││││││2│有限公司│1,134,852│563,175│5,866│5,9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股份有限公司│162,944│80,862│842│87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4│有限公司│246,393│122,274│1,274│1,244│├──┼────────┼─────┼─────┼──────┼──────┤││匯誠第一資產管理││││││5│股份有限公司│162,130│80,458│838│848│├──┼────────┼─────┼─────┼──────┼──────┤││大眾商業銀行股份││││││6│有限公司│191,630│95,097│991│95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7│公司│249,762│123,946│1,291│1,301│├──┼────────┼─────┼─────┼──────┼──────┤││││││││總計││2,514,837│1,248,000│13,000│13,000││││││││├──┴────────┴─────┴─────┴──────┴──────┤│參、備註││一、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悉依本院99年3月15日編造之債權表計算。││二、債務人應於本件更生裁定確定後,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三、裁定確定後,本院將寄發確定證明,屆時請各債權人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有主動聯繫債權人繳款方式之義務,如屆時債務││人無法順利聯繫各該債權人,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卷內均有各債權銀行或公司代││理人之聯絡資料。│└─────────────────────────────────────┘附件二:更生事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出,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4、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6、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7、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8、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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