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原告 徐昌佑 法定代理人 鍾湘玄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被告 翁霆瑒 兼法定代理人 翁常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法定代理人僅列母親鍾湘玄,未列父親徐乙嵐,提起本件訴訟即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共同合法代理之瑕疵,又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自應補正繳納裁判費及合法代理,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及法定代理權,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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