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育靜
林文芳吳義雄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參拾貳顆)、骰子參顆及賭資新臺幣貳仟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育靜、林文芳、吳義雄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40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象棋1副(32顆)、骰子3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300元,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育靜、林文芳、吳義雄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象棋1副(32顆)、骰子3顆及賭資2,300元,係被告吳育靜、林文芳、吳義雄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等情,業據被告吳育靜、林文芳、吳義雄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押物品照片2張在卷可佐,依前揭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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