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654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李俊良

被告 詹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中小字第2654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上午9時2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筱涵

書記官洪加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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