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文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玥瑩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32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