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945號債權人 許家睿 債權人 朱璧瑄 債權人 朱心怡 債權人 劉美貴 債權人 鄧明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文瀾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表明債務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