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淑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淑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淑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田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蘇淑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401003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田中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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