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47號
債權人 李宜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湯瑞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113年度金簡字215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47號
債權人 李宜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湯瑞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113年度金簡字215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