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47號

債權人 李宜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湯瑞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113年度金簡字215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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