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九九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乙○○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乙○○之大陸住居所)。
二、被告乙○○之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