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108號原告 王秀桃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被告 許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經原告向被告終止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後,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價定之,參酌鄰近同為透天厝類型、土地建物面積相差不大之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見附表編號2至4所示土地及建物),認系爭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課稅現值加總數額顯低於市價,乃依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動產中之最低交易價格作為系爭房地之市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1,197元,尚應補繳34,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編號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面積參考價額1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89.89平方公尺(約27.19坪)公告現值:1,024,746元。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鳳林一路128巷12之39號,第一次登記日期為94年12月1日)全部146.54平方公尺(約44坪)課稅現值:334,500。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1.95坪實價登錄:5,380,000元(交易日期:111年3月5日)。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0號房屋(屋齡29年)49.64坪3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6坪實價登錄:4,500,000元(交易日期:111年10月2日)。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1.99坪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7.62坪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號房屋(屋齡29年)50.13坪4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5.67坪實價登錄:4,900,000元(交易日期:111年5月4日)。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47坪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號房屋(屋齡29年)55.58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