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6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竊盜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7年2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以具保等其他手段替代,應自民國97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金芳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