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 賴憲榮 被告 謝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