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2號原告 黃瓊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92號裁定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抗告狀。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其提出之抗告狀並未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與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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