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溫郁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文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七七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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