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7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聖堯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傅聖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有下列事項應予補充者外,其餘部分,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部分,補充如下以:「按經行政院衛生署(已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檢驗機構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驗各項毒品,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又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甲基安非他命為1至5日【並參本院卷附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旨】,此為本院辦理施用毒品案件之職務上所悉事項。因據上所述,被告有如附件聲請所指,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於該次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無訛。
」。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行末,應補充:「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有如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於102年9月11日釋放後之
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未知悔悟,顯見其自制力尚屬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社會負擔,所為自不足取,並參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2984號被告傅聖堯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聖堯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於102年9月11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9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戒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月31日凌晨1時23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點,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被告之尿液經送驗後,結果│││大隊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姓名對照表、液體檢採同│陽性反應之事實。│││意書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全國│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簡表│毒品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檢察官陳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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