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2號原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被告優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喻采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4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