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字第240號
原告 陳麗芬
上列原告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17號),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63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請求之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為一例稿,其訴之聲明欄並未記載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何,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顯然有所欠缺,另事實及理由欄亦未記載事實之內容為何,其請求之事實亦有所欠缺,而原告本件起訴程式雖有所不合,但其情形並非不可以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