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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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江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水盛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