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六號案件中所受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復犯竊盜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六簡字第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十六庭
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林國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