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家溱 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志強
陳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林家溱、黃志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立民、黃志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美如